1. 简介
2. 系统设计
4. 记录及文件的处理方法
5. 附录
簡介
1.1 目的
(1)
本手冊就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事宜提供良好操作指引。
(2)
本手冊就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的操作涵蓋所需的基本要求及最佳做法。基本要求乃在法例 要求下及普遍業界做法所列的指引;而最佳做法則為在本手冊準備當下所參照的一系列業界楷 模,以進一步改善及優化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的維修。
1.2 目標對象
(1)
本手冊的目標對象為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的從業員,內容涵蓋氣體安全的相關條例及規定、石 油氣車輛燃氣系統的基本設計、石油氣燃氣系統的維修及保養工作(包括一般維修注意事項及 更換石油氣燃料缸步驟)、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工場及保安封條系統須知、石油氣燃料缸 的覆檢及棄置石油氣車輛燃料缸的合適方法,以及維修記錄管理系統的建議等。
1.3 相關條例、規例和指南
(1)
在《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下,與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相關的法例及法規要求如下:
a)
《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第3條:除非已取得建造或使用批准,否則任何人不 得建造或使用應具報氣體裝置。
b)
《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第6及6A條:使用應具報氣體裝置應先獲得氣體安 全監督的批准。
c)
《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第6C條及政府憲報第5722公告:應具報氣體裝置 的擁有人(擁有人)須聘請勝任人士每年檢查其石油氣儲存裝置,並須依照檢查報告的建 議,對石油氣儲存裝置進行必要的矯正工作。擁有人須在完成檢查後起計4星期內,以郵 遞、傳真或電郵方式,將本報告副本送交機電工程署氣體安全監督。
d)
《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第8(2)條:石油氣車輛的石油氣燃料缸最少每5年須 測試及檢查一次,確保容器在使用時安全;容器的測試及檢查應由「第一類勝任人士」擔 任,並負責簽發證明書。石油氣車輛的擁有人須在期滿前安排容器進行覆檢。
e)
《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第16條:只有曾接受適當訓練,並有足夠實際經驗 的能勝任的人,才可進行任何石油氣喉管或有關工作。為此,氣體安全監督會評估成功完 成石油氣車輛維修訓練課程的車輛維修技工,把他們列作「第六類勝任人士」,以進行石 油氣車輛的燃料系統修理及維修工作。
f)
《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規例》(第51E章)第9(1)條:各註冊氣體供應公司在經營 其氣體供應公司的業務時,均有責任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以安全的方式運作,以免公眾 遭受不應有的由氣體產生的危險。
(2)
為使業界清楚了解《氣體安全條例》下的法例及法規要求,機電工程署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守則 及指南供業內人士參考,包括:
a)
b)
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及保養工作守則
網址:https://www.emsd.gov.hk/filemanager/en/content_393/CoP_LPG_Vehicle_Fuel_System.pdf
網址:https://www.emsd.gov.hk/filemanager/en/content_393/CoP_LPG_Vehicle_Fuel_System.pdf
c)
石油氣車輛燃料缸保安封條系統工作守則
網址:https://www.emsd.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393/Security_Label_System_CoP.pdf
網址:https://www.emsd.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393/Security_Label_System_CoP.pdf
d)
e)
(3)
如欲參考詳細法例及法規要求,可參閱《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或已上載機電工程署網站之 工作守則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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