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主要模範作業綱要
3. 創新科技措施
4. 行業標準及規定
5. 有用表格 / 檢查項目清單 / 記錄及報告樣本
有用表格 / 檢查項目清單 / 記錄及報告樣本
5. 有用表格/檢查項目清單/記錄及報告樣本
5.1 電力線路測試紀錄表
A) 電力線路測試紀錄表(樣本)
配電箱位置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測試儀器資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路編號 | 保護器件 | 導體截面面積 | 測試結果 | ||||||||||||
---|---|---|---|---|---|---|---|---|---|---|---|---|---|---|---|
電器連續性 | 絕緣電阻 | 極性 | 按地故障環形阻抗 (Zs) (Ω) | 功能測試 | 備註 | ||||||||||
類別 | 額定值 (A) | 相導體 (mm2) | 保護導體 (mm2) | 保護導體 (Ω) | 環形電路 (Ω) | L-L (MΩ) | L-E (MΩ) | 漏電斷路器時間 (ms) | 其他 | ||||||
測試者: | |||||||||||||||
日期: |
聲明:就本人所知及相信,上列資料全部屬實,本人明白,若本人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本人有遭刑事檢控之處。
注:本測試紀錄表樣本可於機電工程署網頁 www.emsd.gov.hk 內下載(途徑:保護公眾安全 > 電力 > 刊物)。
L代表帶電導體即包括相導體及中性導體
B) 核對表
(注:下列核對表的用法,請參閱守則 22)
核對表1 — 新低壓裝置核對項目或低壓裝置定期測試的核對項目
裝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開關掣板、斷路器及總開關掣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 | |
(ii) | 已提供安全接觸途徑。 | |
(iii) | 已為每一斷路器、總開關掣及熔斷器承座裝設最新、清楚易讀及耐用的標誌,列明額定值。 | |
(iv) | 己為每一斷路器及總開關掣裝設清楚易讀及耐用的識別標誌。 | |
(v) | 己展示最新的電路圖,顯示總配電系統。 | |
(vi) | 中性電路內已裝上大小適當的連桿。 | |
(vii) | 所有接觸得到的帶電部分均已用絕緣板或接地金屬件作屏障。 | |
(viii) | 所在有需要情況下,所有斷路器的過載及故障電流保謢特性已用次級注電試驗儀器核實。 | |
(ix) | 相 / 中性 / 地之間量度所得的最低絕緣電阻值____兆歐(不小於1兆歐)。 | |
(x) | 所有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已有效接地,而最大接地故障環路阻抗值為____歐姆。 | |
(於1992年6月1日後接駁電力供應的低壓裝置應包括下列部分的核對項目) | ||
(xi) | 電力裝置的供電點(即開關掣板,斷路器或配電箱所在處),已貼有最新的定期進行檢查及測試的告示以符合守則17D。 |
(b) 電力分站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於1992年6月1日後接駁電力供應的低壓裝置應包括下列部分的核對項目) | ||
(i) | 電力分站每一入口已裝設警告性告示“危險 ─ 電力分站,未經授權不得內進”及“DANGER —SUBSTATION, U N AUTHORISEDENTRY PROHIBITED以符合守則17A(1)。 | |
(ii) | 高壓電力分站已設有適當關鎖設施以符合守則4F(1)(c)。 | |
(iii) | 已裝設適當照明以符合守則4F(3)(a)。 | |
(iv) | 已裝設適當通風設施以符合守則4F(3)(a)。 | |
(v) | 出入口暢通無阻以符合守則4F(3)(c)。 |
(c) 開關掣房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於1992年6月1日後接駁電力供應的低壓装置應包括下列部分的核對項目) | ||
(i) | 開關掣房每一入口已裝設警告性告示“危險 ─ 有電,未經授權不得內進”及“DANGER—ELECTRICITY,UNAUTHORISED ENTRYPROHIBITED”以符合守則17A(2)。 | |
(ii) | 高壓開關掣房已設有適當關鎖設施以符合守則4F(1)(c)。 | |
(iii) | 已裝設適當照明以符合守則4F(3)(a)。 | |
(iv) | 已裝設適當通風設施以符合守則4F(3)(a)。 | |
(v) | 出入口暢通無阻以符合守則4F(2)(c)。 |
(d) 匯流排槽系統,包括上升總線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 | |
(ii) | 主電纜 / 導線的兩端,以及終端的地方已有標誌標明相位。 | |
(iii) | 金屬導管或線槽所有接頭機械性能良好、保持電氣連續性、及有防蝕保護。 | |
(iv) | 所有接觸得到的帶電部分已用絕緣板或接地金屬件作屏障。 | |
(v) | 相 / 中性 / 地之間量度所得的最低絕緣電阻值為____兆歐(不小於1兆歐)。 | |
(vi) | 所有金屬導管或線槽已有效接地,而最大接地故障環路阻抗值為____歐姆。 |
(e) 電錶板 / 箱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 | |
(ii) | 已提供安全接觸途徑。 | |
(iii) | 所有金屬導管或線槽已有效接地,而最大接地故障環路阻抗值為____歐姆。 |
(f) 架空電纜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 | |
(ii) | 距離地面的最低高度為____米(在有車輛來往的地方之上的電纜不低於5.8米,在其他地方不低於5.2米或不低於最大的高度限制,即____米)。 | |
(iii) | 相 / 中性 / 地之間量度所得的最低絕緣電阻值為____兆歐(不小於1兆歐)。 | |
(iv) | 每一鋼杆的所有連帶金屬件已有效接地。 |
(g) 主電纜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 | |
(ii) | 已保護電纜免受機械性損毀。 | |
(iii) | 電纜兩端已裝設正確的相位標記。 | |
(iv) | 線芯之間及線芯與地之間量度所得的最低絕緣電阻值為________兆歐(不小於1兆歐)。 | |
(v) | 所有外露金屬部分,包括電纜裝甲,己有效接地,而最大接地故障環路阻抗值為________歐姆。 |
(h) 電錶板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 | |
(ii) | 中性線電路內並無安裝熔斷器。 | |
(iii) | 所有帶電部分已用絕緣板或接地金屬件作屏。 | |
(iv) | 配電箱上已裝設相位標記。 | |
(v) | 相 / 中性 / 地之間量度所得的絕緣電阻值不小於1兆歐。 | |
(vi) | 所有外露金屬部分已有效接地。 | |
(於1992年6月1日後接駁電力供應的低壓裝置應包括下列部分的核對項目) | ||
(vii) | 每一配電箱的面板上已設有警告性告示“危險”及“DANGER”以符合守則17A(3)。 | |
(viii) | 內藏電流式漏電斷路器(RCD)的總配電箱所在處或附近設有定期進行測試的告示以符合守則17E。 |
(i) 最終電路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 | |
(ii) | 所有可能受損的無裝甲電纜已用鋼導管/線槽保護。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已加上管箍及橡膠護孔環。 | |
(iii) | 所選導線的大小配合用作保護有關電路的熔斷器/微型斷路器的額定值。 | |
(iv) | 沿最終電路的電纜沒有任何一類電纜接頭。 | |
(v) | 金屬導管或線槽所有接頭機械性能良好、保持電氣連續性、及有防蝕保護。 | |
(vi) | 臨時裝置,敷設在地面或依附台架的電纜,已用適當支承物固定。 | |
(vii) | 相/中性/地之間量度所得的絕緣電阻值不小於1兆歐。 | |
(viii) | 所有金屬導管、線槽、開關盒及外露金屬部分已有效接地。 | |
(ix) | 電流式漏電斷路器(RCD)運作正常。 | |
(x) | 已檢查每一插座的接地故障環路阻抗值及極性。 |
(j) 電動機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 | |
(ii) | 相 / 中性 / 地之間量度所得的絕緣電阻值不小於1兆歐。 | |
(iii) | 所有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已有效接地。 |
(k) 接地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 | |
(ii) | 線路裝置所有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已用適當保護導體接上接地終端。 | |
(iii) | 水管 / 氣體喉管 / 管道的接駁 / 接地連接物已妥善接好。 | |
(於1985年1月1日後接駁電力供應的低壓裝置應包括下列部分的核對項目) | ||
(iv) | 已在所有主要接地及接駁連接口裝設警告性告示“安全接地終端 ─ 切勿移去”及“SAFETY *EARTH / `ELECTRICAL CONNECTION ─DO NOT REMOVE”。 | |
(v) | 總等電位接駁導線已有效連接供水總管、氣體總管、其他服務喉管/管通及建築構架的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 | |
(vi) | 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及非電氣裝置金属部分之間已有效地提供輔助等電位接駁。 | |
(vii) | 安裝在等電位區域外的固定電力器具的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已有效接地,確保可截斷電源。 | |
(viii) | 安裝在等電位區域內的固定電力器具的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己有效接地,確保可截斷電源。 | |
(ix) | 總接地終端已有效地連接總等電位接駁。 | |
(x) | 避雷系統已有效地連接總等電位接駁。 |
(l) 霓虹招牌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 | |
(ii) | 消防員開關掣已清楚標示。 | |
(iii) | 所有密封在接地金屬箱內的高壓電力器具已裝上“危險”及“DANGER”警告性告示。 | |
(iv) | 所有帶電部分已用絕緣板或接地金屬件作屏障。 | |
(v) | 高壓電纜已用玻璃或玻璃瓷穩固地支承。 | |
(vi) | 低壓電路的相 / 中性 / 地之間的絕緣電阻值為____兆歐(不小於1兆歐)。 | |
(vii) | 所有外露金屬件已永久及有效地接駁及接地,而在低壓供電點量度得的最大接地故障環路阻抗值為______歐姆。 |
*請刪去不適用的
附註: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應確保其負責的固定電力裝置能符合《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的有開要求,而不是只在核對表內所表示的項目。
核對表 2 — 新低壓裝置的額外核對項目
安裝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開關掣板、斷路器及總開關掣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已提供安全接觸途徑及適當閒隙空間以符合守則4E。 | |
(ii) | 供電電源數目:_______ 及每一供電電源額定值:_____ | |
(iii) | 供電商核准的最大負荷:_______________ | |
(iv) | 已裝上適當聯鎖系統,防止兩個或以上的供電電源並聯運行,如從超過一個電源取得電力供應,而且是互聯的,已装上四極式輸入及互連線路斷路器以符合守則6B(1)(c)。 | |
(v) | 在裝有後備發電機的地方,已設置電氣及機械性聯鎖的四極轉換器件以符合守則8A(1)(d)。 | |
(vi) | 總開關掣的斷流容量為_____千安,而所有斷路器 / 互聯器件可以抵受預期故障電流以符合守則9C。 | |
(vii) | 保護繼電器已校準,並已適當校準各條電路的過流保護器件以符合守則21A(i)。 | |
(viii) | 保護繼電器已採用保謢型變流器。 | |
(ix) | 已為每一電路提供隔離設備以符合守則8A(1)(c)(i)。 | |
(x) | 已檢查斷路器及總開關掣的運作以符合守則21B(9)。 | |
(xi) | 已檢查控制、指示及警報功能以符合守則21B(2)(viii)。 | |
(xii) | 總匯流排與熔斷器 / 微型斷路器之間並無使用尺寸過小的導線以符合守則13A(3)。 | |
(xiii) | 熔斷器 / 微型斷路器與電路中最低額定值導線相配以符合守則9B。 | |
(xiv) | 已裝設適當電纜終端以符合守則25D。 | |
(xv) | 電纜導線已按正確相位連接以符合守則21A(b)。 | |
(xvi) | 用單極器件作保護,或開關設備只連接至相導線以符合守則10B。 |
(b) 匯流排糟系統,包括上升總線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上升總線的電流額定值為 _______ 安培。 | |
(ii) | 上升總線、橫向總線及電錶箱所在位置可由公共地方到達。 | |
(iii) | 已在匯流排槽穿過用作防火障的樓板或牆壁處裝設防火障以符合守則14A(3)。 | |
(iv) | 穿過防煙門廊的電纜已用足夠防火效能的外殼保護。 | |
(v) | 無護套電纜已用導管,線槽或管通保護以符合守則15。 | |
(vi) | 匯流排槽系統、電纜及管通已妥為支承以符合守則14A(2)。 | |
(vii) | 裝甲電纜已用適當電纜封套妥善地終接於金屬包殼或線槽以符合守則25D(7)。 | |
(viii) | 已使用適當線耳將電纜封端以符合守則4、13C及25D。 | |
(ix) | 與銅導體連接的鋁導體已作防蝕處理以符合守則25D(7)(d)(ii)。 | |
(x) | 在熔斷器終端盒內作分線用的熔斷器已裝有絕緣載具以符合守則26B(6)(e)。 |
(c) 架空電纜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電杆之間裝有載送鋼纜,以防止電纜受到應力以符合守則16A及16H。 | |
(ii) | 跨越汽車通道的電纜用堅固的鋼杆懸承以符合守則26K(3)(b)(ii)。 | |
(iii) | 架空電纜已用適當絕緣物支承以符合守則16B。 | |
(iv) | 在終端杆上及在架空電纜改向的每一杆上已安裝適當的繫緊線以符合守則16G(1)。 | |
(v) | 架空電纜與地面、道路及障礙物保持最低的離地高度以符合守則16E(2)(a)、(b)及(c)。 |
(d) 主電纜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主供電電繞每一線芯的截面積為_____平方毫米。並聯電纜(如有連接者)的數目為___________。 | |
(ii) | 裝甲電纜使用適當電纜封套妥善地終接於金屬包殼或線槽以符合守則25D(7)。 | |
(iii) | 穿過防煙門廊的電纜已用足夠防火效能的外殼保護。 | |
(iv) | 無護套電纜已用導管,線槽或管通保護以符合守則15。 | |
(v) | 電纜及管通已妥為支承以符合守則14A(2) 。 | |
(vi) | 配電箱或匯流排的電纜用線耳封端以符合守則4、13C及25D。 | |
(vii) | 主電纜按正確極性連接。 |
(e) 配電箱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已提供安全接觸途徑及適當間隙空間以符合守則4E。 | |
(ii) | 配電箱穩固地安裝在適當支承物上以符合守則14A(2)。 | |
(iii) | 每一配電箱已裝設一個適當開關掣來控制以符合守則8A(1)(a)。 | |
(iv) | 已為三相配電箱裝設相位障以符合守則21A(g)。 | |
(v) | 微型斷路器的斷流容量為________千安以符合守則9。 | |
(vi) | 備有適當工具(如有需要)將熔斷器由熔斷器箱取出以符合守則9E(d)。 | |
(vii) | 電路按照電路圖的指示接上微型斷路器或熔斷器以符合守則6A(b)。 |
(f) 最終電路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所有熔斷器及單極開關掣只連接相導每一配電箱已裝設 | |
(ii) | 緊急照明及消防裝置的線路與其他線路分隔以符合守則5B(1)(b)。 | |
(iii) | 低壓電路與特低壓電路分隔以符合守則5B(1)(a)。 | |
(iv) | 電路中所有相及中性電纜均已捆紮,並放入同一導管內以符合守則25A(1)(f)。 | |
(v) | 外露絕緣無護套電纜已予保護以符合守則15。 | |
(vi) | 假天花板內的線路設導管 / 線槽或金屬護套作保護以符合守則25(C)(1)(f)。 | |
(vii) | 安裝在距離地板不超過1.5米的插座,採用符合指定規格的保護活門式。 | |
(viii) | 為免發生危險,並無插頭安裝在接近水龍頭、氣體開關掣或煮食爐處以符合守則25E(d)。 | |
(ix) | 地板上的插頭用適當的蓋罩保護以符合守則25E(b)。 | |
(x) | 並無安裝兩腳插座。所有插座已與保護導線及帶電導線連接,並終接於正確終端。 | |
(xi) | 放射式最終電路使用符合守則6D的5安培 / 15安培插座。 | |
(xii) | 最終電路使用符合守則6E的13安培插座。 | |
(xiii) | 最終電路使用符合守則6F、6G 或6H的工業用插座。 | |
(xiv) | 電路保護導體由外殼構成,另在插座的接地終端及連帶金屬盒之間設有獨立的保護導體以符合守則11D(3)。 | |
(xv) | 電路保護導體並非由外殼構成,另設有保護導體連接插座的接地終端以符合守則11D(3)。 | |
(xvi) | 已為所有插座設置額定餘差啓動電流值不超過30毫安的電流式漏電斷路器以符合守則11B(b)(i)。 | |
(xvii) | 已為每一固定電力用具裝設隔離設備以符合守則8A(1)(c)。 | |
(xviii) | 放電燈的所有扼流圈、起動器及電容器藏入一個已接地且適當通風的金屬盒內以符合守則26H(4)(c)。 | |
(xix) | 相導體連接螺絲型燈座的中間觸點以符合守則21B(6)(ii)。 | |
(xx) | 浴室內只設置由安全電源供電的開關掣,或由絕緣繩或絕緣杆操作的開關掣,或具有大表面面積絕緣按鈕的按鈕式開關掣以符合守則26A(3)(d)。 | |
(xxi) | 符合IEC 61558-2-5或等效規定的鬚刨供電裝置以符合守則26A(3)(e)。 | |
(xxii) | 浴室的插座安裝在第2區外(即距離浴盆或浴缸0.6米以外的地方),並由餘差啟動電流不超過30毫安的電流式漏電斷路器或符合IEC 61558的隔離變壓器保護以符合守則26A(3)(j)。 | |
(xxiii) | 並無任何固定照明器或設有無護罩的發熱元件的固定加熱器安裝在使用浴室或淋浴間人士可接觸到的範圍內以符合守則26A(3)(h)。 | |
(xxiv) | 電路凡供電給有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並裝設於完工地板水平2.25米以內的電力器具,應由餘差啓動電流值不超過30毫安的電流式漏電斷路器加以保護以符合守則26A(3)(a)。 | |
(xxv) | 暴露於各種天氣中的電力用具皆為防濺式以符合守則15A。 | |
(xxvi) | 安裝在室外的照明器、開關掣、插座及插頭、電纜耦合器皆為防濺式以符合守則15A。 | |
(xxvii) | 公眾容易接觸到的一般/工地照明由安全電源供電以符合守則26k(3)。 | |
(xxviii) | 公眾不易接觸到而且並非由安全電源供電的一般/工地照明,已用額定餘差啓動電流值不超過30毫安的電流式漏電斷路器保護。 |
(g) 電動機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每一電動機已裝設一個就地開關掣來控制以符合守則8A(4)(a)。 | |
(ii) | 在電動機突然重行啟動可能構成危險的情況下,已装有防止其突然啟動的設備以符合守則8A(4)(c)。 | |
(iii) | 軟導管已用適當的黄銅管箍作封端以符合守則25A(2)(b)(i)。 | |
(iv) | 電動機內的發熱線如由獨立電源供電,其終端己加以屏隔,並已裝設警告性告示。 |
(h) 接地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所使用的接地棒的最小直徑為12.5毫米(銅)或16毫米(鍍鋅或不銹鋼)以符合守則 12C(2)(a)及(b)。 | |
(ii) | 銅接地帶的截面積不小於25毫米×3毫米以符合守則12C(3)(a)。 | |
(iii) | 銅接地板厚度不少於3毫米,而面積不超過1200毫米x1200毫米以符合守則12C(4)。 | |
(iv) | 並無氣體/供水喉管作接地極之用以符合守則12C(1)(b)。 | |
(v) | 已在總接地終端所在處設置測試連桿。 | |
(vi) | 使用的保護導線的最小尺寸必須符合表11(1)的規定。 | |
(vii) | 保護導體長度不超過6平方毫米,全段均使用黄色和綠色護套。 | |
(viii) | _____平方毫米(不小於150平方亳米銅等值)的接駁導線,用作連接供電商變壓器的接地終端以符合守則11G(b)。 | |
(ix) | _____平方毫米(不小於150平方亳米銅等值)的接駁導線,用作連接供電商地底電纜的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以符合守則11G(b)。 | |
(x) | 構成保護導體一部分的金屬線槽的接口處,已設置銅連桿以符合守則14A。 | |
(xi) | 所有軟導管皆已獨立設置保護導體以符合守則11D(3)(b)。 |
(i) 避雷裝置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避雷網 / 引下線 / 接地體均接合良好以符合守則261所列出的相關標準。 | |
(ii) | 接合處及連接點在機械及電氣方面均屬妥善以符合守則261所列出的相關標準。 | |
(iii) | 提供總接地終端的連接装罝以符合守則261所列出的相關標準。 | |
(iv) | 提供測試接頭以符合守則261所列出的相關標準。 | |
(v) | 接地棒,若屬銅質,直徑最少為12.5毫米:若屬電鍍或不銹鋼,則直徑最少為16毫米以符合守則12C(2)(a)及(b)。 | |
(vi) | 銅接地帶,截面積不得少於25毫米×3毫米以符合守則12C(3)(a)。 | |
(vii) | 銅接地板厚度不少於3毫米,而面積不超過1200毫米x1200毫米以符合守則12C(4)。 | |
(viii) | 不得使用氣體喉管/水喉管作為接地極以符合守則12C(1)(b)。 | |
(ix) | 截斷與總接地終端的連接後,所量度得的接地終端網絡電阻不得超過10歐姆以符合守則261所列出的相關標準。 | |
(x) | 並無跡象顯示防雷系統會因侵触而變壞。 |
(j) 高壓放電照明(霓虹招牌)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__________安培控制開關掣裝有可拆除把手或關鎖設施以符合守則26H(2)(b)。 | |
(ii) | 已設置消防員開關掣,而“關”位置在上以符合守則8B(4)(g)(ii)。 | |
(iii) | 長度在1米以上,用以連接燈與變壓器的高壓電纜,已有金屬護套或裝甲。 | |
(iv) | 用作高壓連接的導線,如屬裸露或只略作絕緣者,已用玻璃管保護。 |
(k) 警告性告示及標誌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電力分站及開關掣房已按照守則17放置警告性告示。 | |
(ii) | 所有開關設備、配電箱及電力器具已適當加上標誌以符合守則17。 | |
(iii) | 所有開關設備、配電箱及電力器具已適當加上標誌以符合守則4D(1)。 |
(l) 電力裝置包含新舊顏色電線的警告性告示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已按照守則17及附錄18設置警告性告示。 | |
(ii) | 已按照附錄18在新電線近接駁處附近加上適當標籤,以識別單相電路的新顏色電線或導體。 | |
(iii) | 已按照附錄18在新舊電線近接駁處附近加上適當標籤,以識別三相電路的新舊顏色電線或導體。 | |
(iv) | 導體已按照守則13D(2)適當地識別。 |
附註: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應確保其負責的固定電力裝置能符合《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的有關要求,而不是只在核對表內所表示的項目。
核對表 3 — 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裝置的核對項目
裝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發電器具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太陽能光伏板獲認可的國家 / 國際機構或有關的測試及認證當局簽發證明書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例如 IEC61215、BS EN 61215、IEC61730、UL1703或等效標準。 | |
(ii) | 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器具(例如風力發電機)符合有關的國際設計 / 安全標準。 |
(b) 逆變器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具備防孤島功能(斷路時間符合供電商的要求)。 | |
(ii) | 具備同步檢測功能(確保只會在逆變器輸出和配電系統同步操作時,逆變器才會與配電系統接駁)。 | |
(iii) | 具備自動隔離功能(當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出現故障時,使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自動與配電系統隔離)。 | |
(iv) | 配置電壓及頻率調節器。 | |
(v) | 具備頻率 / 電壓過低 / 過高保護功能(當電網的頻率及 / 或電壓超出正常範圍時,使逆變器與配電系統切斷)。 | |
(vi) | 具備自動重新接駁功能(當電網的頻率及 / 或電壓在預先設定的時限(有關時限須與供電商議定)內回復至正常操作範圍時,使逆變器與配電系統重新接駁)。 | |
(vii) | 逆變器獲認可的國家 / 國際機構或有關的測試及認證當局簽發證明書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例如 IEC 62109、BSEN62109、UL 1741或等效標準。 |
(c) 避雷保護裝置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為戶外器具設置合適的避雷系統。 |
(d) 戶外裝置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在戶外安裝的器具按照守則15的要求選擇和安裝。 |
(e) 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路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可再生能源發電器具與逆變器之間的電路所設置的直流電保護器件符合守則9。 | |
(ii) | 為逆變器配置符合IEC 61558或等效標準的隔離變壓器或設置獨立的隔離變壓器。 | |
(iii) | 設置錶前和錶後可上鎖開關(雙極 / 四極),把電網及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的供電電源與可再生能源電錶隔離。 | |
(iv) | 電路的接地故障環路阻抗符合守則11。 | |
(v) | 已檢查隔離器、斷路器及開關掣的運作以符合守則21B(9)。 | |
(vi) | 已檢查電流式漏電斷路器 / 具完整過流保護功能的電流式漏電斷路器的斷路時間以符合守則21B(9)(如適用)。 |
(f) 接地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已妥善接駁適當的保護導體。 |
(g) 告示及標誌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已檢查在設施展示的告示所顯示使有關發電設施經常保持運作安全的獲聘用註冊電業承辦商名稱及註冊號碼以符合守則17。 | |
(ii) | 已檢查在所有雙供電電力器具上展示的雙供電警告性標誌以符合守則17。 | |
(iii) | 已檢查在直流電開關設備上展示的直流電警告性標誌以符合守則17。 |
附註: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應確保其負責的固定電力裝置能符合《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的有關要求,而不是只在核對表內所表示的項目。
核對表 5 — 高壓裝置核對項目
(註:如屬低壓裝置/器具,請參閱本附錄其他核對表)
裝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開關掣板及斷路器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以符合守則21A。 | |
(ii) | 已提供安全接觸途徑及適當間隙空閒以符合守則4E。 | |
(iii) | 完成的工程已正確記錄在記錄簿內以符合守則4H(2)(d)。 | |
(iv) | 已為每一斷路器及總開關掣裝設清楚易讀及耐用的識別標誌以符合守則4D(1) 。 | |
(v) | 已展示最新的電圖以符合守則6A(b)。 | |
(vi) | 所有接觸得到的帶電部分均已用絕緣板或接地金屬件作屏障以符合守則4C(2)(b)。 | |
(vii) | 所有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已有效接地以符合守則11D。 | |
(viii) | 接地系統已有效連接以符合守則12。 | |
(ix) | 已在主要接駁連接口展示警告性告示以符合守則17B。 | |
(x) | 所有保護器件均操作正常並已正確調校以符合守則21B(9)。 | |
(xi) | 閘門已設有掛鎖設施以符合守則21C(c)。 | |
(xii) | 已按情況根據有關的認可標準及製造商的建議進行維修測試,並備有測試報告(絕緣電阻測試、加壓測試、銅巴接點電阻測試、絕緣油的電介質強度測試等)以符合守則21D(2)。 |
(b) 主電纜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以符合守則21A。 | |
(ii) | 已保護電繞免受機械性損毀,並有適當支承以符合守則25C。 | |
(iii) | 所有外露金屬部分,包括電纜裝甲,已有效接地以符合守則11D。 | |
(iv) | 已按情況根據有關的認可標準及製造商的建議進行維修測試,並備有測試報告(絕緣電阻測試、加壓測試等)以符合守則21D(2)。 |
(c) 變壓器 / 電動機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並無足以影響安全的可見損毀以符合守則21A。 | |
(ii) | 所有接觸得到的帶電部分均已用絕緣板或接地金屬件作屏障以符合守則4C(2)(b)。 | |
(iii) | 已提供足夠通風設備,以避免溫度過高以符合守則4F(3)。 | |
(iv) | 已按情況根據有關的認可標準及製造商的建議進行維修測試,並備有測試報告(絕緣電阻測試、加壓測試、絕緣油的電介質強度測試等)以符合守則21D(2)。 |
(d) 接地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已在所有主要接地及接駁連接口裝設警告性告示“安全接地終端 ─ 切勿移去”及"SAFETY EARTH CONNECTION-DO NOT REMOVE"以符合守則17B。 | |
(ii) | 接地導體尺寸適當。 |
(e) 直流電電池系統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電池系統的情況。 | |
(ii) | 已量度每個蓄電池單位的電壓。 |
(f) 操作及測試工具及器具 | 測試者 / 日期(如果不適用,請填“不適用”或“N/A”) | |
---|---|---|
(i) | 已提供適當的工具及器具,以作開關及隔離之用。 | |
(ii) | 已提供適當的自行測試用高壓測試器,以確定器具已不帶電。 |
附註: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應確保其負責的固定電力裝置能符合《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的有開要求,而不是只在核對表內所表示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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